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6民初4911号
原告:***,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行政办公区宏远商务大厦-1501。
法定代表人:赵杰,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湛,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玉龙工业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利,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鹤,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依法受理原告***诉被告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0.00元,减半收取80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东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炳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