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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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9民初4124号
原告:**,男,1980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欧晓辉,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商凤霞,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寇艳辉,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张亚超,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佟昌山,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万达写字楼A座5楼。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二十二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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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汐子镇中唐钢铁厂施工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该公司经理。
原告**、**、欧晓辉、商凤霞、寇艳辉、***、张亚超与被告佟昌山、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二十二治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欧晓辉、商凤霞、寇艳辉、***、张亚超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晓辉、商凤霞、寇艳辉、***、张亚超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晓辉、商凤霞、寇艳辉、***、张亚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欧晓辉、商凤霞、寇艳辉、***、张亚超负担。
审判员  郑晓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