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3538号
原告: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洪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倩,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小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泰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楚凯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