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1810号
原告: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川汇区工农路与车站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53433995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美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南段龙都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9062697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美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2023年1月31日,原告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428.80元,不再缴纳。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