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1808号
原告: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534339950。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周口市天宝商贸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MOCO新都汇项目6#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B76C4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天宝商贸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市华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