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696号
原告:北京城市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西村2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北运河事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文物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原告北京城市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北运河事务中心及北京市通州区文物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市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市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市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城市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