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6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山子万红里甲31号。
法定代表人:郜正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城市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南堤寺西村24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市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7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的《万福项目外墙砖工程量单》有明确的标的、订购货物的名称(爱和陶牌)、数量(101250片),更有订购产品的规格型号(200*60*7.4mm)。《万福项目外墙砖工程量单》上有被申请人盖章签字,符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订货单中未列明价款、货款的交付方式及付款期限,并不影响申请人按订货单订购货物;(三)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即便是工程量订单缺少了价款和交付方式等内容,依法也不能否定合同成立的事实;(四)涉案合同不仅依法成立,申请人也已经依约履行了全部的供货义务,被申请人拒收和拒付货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再审。
经典园林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没有对本案的性质进行确定,根据二审法院判决,该案定性为买卖合同,对此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认定本案属于买卖合同;(二)申请人错误适用法律解释。根据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没有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存在支付价款的义务。申请人的货物并没有损失,被申请人没有收到货物,所以不存在给付款的义务;(三)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订购爱和陶牌外墙砖没有事实依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认可经典园林公司购买涉案产品的目的是履行售楼处园林项目,现该项目经典园林公司没有签成,无论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申请人要求经典园林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