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5民初730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玉林市**区*****社区砚克山26社21-1号(***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OEP55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广西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结清拖欠工程款为由,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