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5民初730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广西玉林市**区*****社区砚克山26社21-1号(***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OEP55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原告***与被告广西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广西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结清拖欠工程款为由,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