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3752号
原告: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曹埠镇孙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62904159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宝富,***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潘塘赵店高速立交桥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366898422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2019年8月12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江苏艾美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於婷婷
书记员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