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3执3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958348.5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20年6月3日查封**名下苏C×××××号长安牌、苏C×××××号黑豹牌汽车两辆,查封期限两年。该两辆查封车辆本院均未实际控制,故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予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0年6月,本院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本院进行执行谈话,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因新冠××疫情尚未完全结束,暂无法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
4、2020年6月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谈话,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