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民初8075号
原告: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潘塘赵店高速立交桥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吉,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11号楼1205-1室。
法定代表人:田传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洪亭,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原告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州中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诺贝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