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金鹰种业门市部

河间市金鹰种业门市部与**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4民初3153号 原告:河间市金鹰种业门市部,住所地河间市瀛州镇***。 经营者:高银锁,女,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间市。 委托代理人:***,河间市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至,男,1991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间市。 原告河间市金鹰种业门市部与被告**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间市金鹰种业门市部于2021年7月19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金鹰种业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 审判员  张树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