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03民初1121号
原告:黑龙江科纳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特9号北大鸿城1栋5层0505室。
负责人:刘美兰。
被告:湖北先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栋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魏威。
本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科纳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先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北先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未对管辖法院进行具体约定,而被告住所地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栋3层02号,故本案应由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原、被告于2018年3月31日签订《测绘劳务协议》,其中第十条、其他事项2载明“……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即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上述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作地。本院认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不明确,属约定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未明确协议管辖条款,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被告登记的住所地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湖北先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