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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某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龙湖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8524号 原告:东莞市**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福岗路197号4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7973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火炬大道101号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86889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富洲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41777U。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公园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8968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艺术有限公司、重庆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由原告东莞市**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