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泓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桐乡市泓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桐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483执4137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泓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桐乡市泓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桐乡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