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外代嘉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瑞然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津72民初101号之三
原告天津外代嘉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瑞然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告瑞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97512.37元。2017年8月2日,本院作出(2017)津72民初101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申请并于8月3日实施了保全。现原告与二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瑞然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瑞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冻结。 诉讼保全申请费2508元,由原告天津外代嘉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丽娟 审 判 员  杨在蔚 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
书 记 员  曹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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