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外代嘉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瑞然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津72民初101号之二
原告天津外代嘉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瑞然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瑞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7512.37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12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瑞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7512.37元 案件申请费2508元,由原告天津外代嘉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董丽娟 审 判 员  杨在蔚 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
书 记 员  曹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