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806号 原告: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66108292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78201092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满族,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8967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工国际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定市天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 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