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521民初3410号
原告:大方县新兴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新铺村(火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79880075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销售经理。
被告:贵州晨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盘关镇胜江路司法所家属楼3号2栋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HN9W7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大方县新兴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晨源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大方县新兴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大方县新兴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方县新兴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