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双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民初2776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贵州省盘州市人,住贵州省盘州市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权,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云(实习),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6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盘州市挺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顺城怡景**。
法定代表人:陈德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记娜,云南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双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上海东盟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赵芳,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盘州市挺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双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已给付为由,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竹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