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3执8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街道七里河子村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299635X4。

法定代表人:尚明亮,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04778.4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39元,及本案执行费1472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其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