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七里河子二村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299635X4。
法定代表人:尚明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凤,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山东锐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立伟,山东世纪星(岚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现住日照市岚山区。
原审被告:日照翼炜全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十字路口东2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N7ANDIU。
法定代表人:吕翼炜,经理。
原审被告:日照市华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丹阳路南、日照北路西六和嘉园005幢01单元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344879204。
法定代表人:彭培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70542。
法定代表人:安茂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钦,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明,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翼炜全顺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华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3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上诉人日照市中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荣国
审判员  张卫华
审判员  王春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锦秀
书记员裴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