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1执42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与海西路交界处西1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8370609-2。
法定代表人:曲先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本溪宏高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观音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9637903-4。
法定代表人:于洋,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宏高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211执4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