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固阳县海明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6445号
原告:固阳县海明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九份子乡五团。
法定代表人:许贵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左成,江苏中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菁涛,江苏中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许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曲先军。
被告: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与海西路交界处西100米北侧。
法定代表人:曲先军。
原告固阳县海明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莲分公司、青岛恒林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固阳县海明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补缴诉讼费用,亦未申请减、缓、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固阳县海明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云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