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内0626执9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3月18日出生,现住,职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36109439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6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欠款721503.5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22日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508元,保全费4128元,由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20年3月11日,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66034.52元,于2020年3月16日支付申请人***欠款721503.52元,利息25280元,案件受理费5508元,保全费4128元,缴纳执行费9615元;本案所产生的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乌审旗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执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