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内0626执93号
申请人***,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1736109439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6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欠款1093418.6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22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还清为止);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46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92447元,支付申请人***石料款款1093418元,利息47889元,案件受理费14641元,保全费5000元,缴纳执行费13334元,共计1174282元;剩余款项18165元,本院已退还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案所产生的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东源水利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乌审旗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