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1民初3294号
原告:内蒙古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蒋某,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内蒙古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1,415,588.72元,2022年6月30日前利息202,575元,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损失金额282,153.28元,以上合计1,900,317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以本金1,415,588.72元为基数,按双倍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19日止的利息为282,082.2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25年9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59.2元,退还原告内蒙古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4,209.2元,剩余50元由原告内蒙古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