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内0203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203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执行,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内0203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