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吕某1与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4民初306号
原告:吕某1,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2,慧聪律师事务所。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12905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吕某1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吕某1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吕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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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额都尔扎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