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献县远方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29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远方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森林北环路140号。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9民终4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9民终46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2017)冀09民终4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执行费5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付(待付后可向被执行人***追偿)。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