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衡水市高新区王阳防护网安装队与鄂尔多斯市易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1060号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耿家村村东后街保衡路路西。

负责人:**,经理。

被告:鄂尔多斯市易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永宁街东方华园综合楼五楼5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浩,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森林北环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巴图,董事长。

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易事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4元,由原告衡水市高新区**防护网安装队负担。

审 判 员 张忠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晓宁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