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1民初2025号
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6056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旗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O1412905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森林北环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巴图。
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72元,减半收取24986元,由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智?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