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2民初618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吉勒图,系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森林北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12905P。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