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2民初6189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吉勒图,系内蒙古***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森林北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12905P。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