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煜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煜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1122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煜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交城县煜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1,经理
住所地交城县阳渠村南。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6月生,汉族,交城县天宁镇人,城镇居民,现住交城县307国道北。身份证号×××。系公司财务负责人。
被告: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住所地交城县奈林村北。
委托代理人冯×2,男,1967年2月生,汉族,交城县人,农民,现住本村。系公司法务。
本院在执行山西煜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申请人同意中止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晋1122执47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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