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黑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黑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12民初10252号之一
原告: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银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栋,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黑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楚候工业园区东一路与南一街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黑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徐州东方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吴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武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