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安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7民初3345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告:***,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高莹,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邯郸市安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288号滏瑞特时代广场A座1013室。
被告:邱县科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振旭,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
原告*大朋诉被告***、高莹、***、***、邯郸市安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邱县科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也未缴纳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纪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孟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