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2019)陕0103民初14197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樊家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梅,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916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21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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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 乐

 

 

О一九年十一二十一

 

 

            王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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