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汉斯顿净水器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碑民初字第02894号******
原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东峰,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汉斯顿净水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辉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先海,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汉斯顿净水器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刘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