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汉斯顿净水器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彼特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刘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