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04执1951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71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1799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785元、执行费630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丽 审 判 员 周 涛 代理审判员 金 龙
书 记 员 花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