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2985号
申请人:***,男,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石传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58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劳务费38618元。
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211民初5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田 艳
执行员 王冉雨
执行员 何思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秀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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