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2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禹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霖,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扬,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大连市***区华东路18A号。
负责人:王**,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辽宁邦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中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霖,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扬,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石传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霖,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扬,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夏秀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霖,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扬,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砺,男,197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霖,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扬,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莉,女,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霖,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扬,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夏秀梅,女,195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霖,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慧扬,辽宁雍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汝宸,男,195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原审被告大连中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砺、孙莉、夏秀梅、郭汝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7元(上诉人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213.5元,由上诉人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川
审判员 王 歆
审判员 吴义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