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大连市市容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梁春波。
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石传远。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城市管理局与大连恒创房地产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依照本院(2021)辽0203行审31号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罚款77536.41元及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全部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海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