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大连市市容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
法定代表人:梁春波。
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石传远。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大连市市容园林管理局)与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行审3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36.4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海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