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大连市***区华东路18A号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石传远
被执行人: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郭砺
被执行人: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区营城子镇郭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郭砺
被执行人:郭砺,男,1979年12月29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孙莉,女,1981年12月5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长生街14号1-8-2
身份证号码:2102021981××××××××
被执行人:夏秀梅,女,1956年2月3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311号1-3-2
身份证号码:2102111956××××××××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砺、孙莉、夏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2021)辽0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7000万元及逾期履行利息等其他费用。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砺、孙莉、夏秀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土地、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车辆、互联网金融进行三次查询。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8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0月6日向人行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未有财产可供执行。诉讼期间2021年3月3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武昌街三区1号楼1层北侧公建。2021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因案涉房产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首先查封,案件涉刑事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2民初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祁宏斌
执行员  王炳军
执行员  战福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姜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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