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绥芬河市绥芬河镇。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催缴,在规定期限内,原告***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孙义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耿长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