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25民初336号
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28402-7,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男,195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山,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以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7元,减半收取2343.50元,由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张守业
审判员 陈贵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