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民初1382号
原告:**,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牡丹江佳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该公司副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佳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原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