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302民初234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来,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系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二原告通知补交案件受理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计1087元。
审 判 长  徐莹莹
审 判 员  王 剑
人民陪审员  齐伟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才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