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302民初1080号
原告:***,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来,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徐莹莹
审 判 员 王 剑
人民陪审员 齐伟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才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