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0民终1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书,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屈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上诉人**伟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上诉人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5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2月19日以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47元,减半收取3923.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钱大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沙向前